视角:执政合法性

到底是什么赋予了一个政权的合法性?

@刘静

现代文明社会确认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思路有两个:
一是政治学角度。基于“契约论”的观点,认为统治者必须取得所有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授权,才具备正当性。从洛克的《政府论》到卢梭的《社会契约论》,从美国的《独立宣言》到法国的《人权和公民权宣言》,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一脉相承,几乎是当今大多数西方国家主流叙事中唯一认可的思路。但这个思路的缺陷也显而易见:统治者不可能与每位公民签订“契约”(无论是明确的还是默许的),但每位公民都负有政治义务。所以西方国家会格外强调“参与式民主”或“代议民主”,因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治理代表一定程度对于“契约”的默认。

第二种更加务实的思路,是从道德哲学角度出发,基于边沁和穆勒等人的功利主义观点,不追究统治是如何建立的,而只以工具理性考察一个政权:只有使人民的幸福最大化,政权才具备正当性。这比较符合中国人的观念:人的首要价值不是自主性,而是幸福。这也是为什么虽然西方国家攻讦在它们眼中“不够民主”的政体时,也不得不称赞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成就和我们在扶贫上的投入。人民的幸福,而不是人民的同意,才是终极目的。对于贫穷的发展中国家,经济发展和摆脱贫困是直接造福于人民、直指这个终极追求的。

其他合法性的来源,比如组织结构、规则程序,可以视作第一种思路的实现手段;行政效率、政绩等,依然在以工具理性审视政权,可以大体归入第二种思路。不符合以上两种基本思路的,比如“君权神授”,在宗教国家或封建世袭制社会行得通,但在现代国家几乎不具备合法性了。按照韦伯对统治合法性的分类:传统型、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,基本只有法理型在当代仍被广泛认可。